1977太仓市城厢镇仓星粮油经营部与王才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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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5601号民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