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文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
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文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2015年10月1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进前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汪文明与被告张进前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20日被告张进前以孩子生病治疗、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汪文明借款现金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约定该笔借款还款期限为2个月。2015年10月18日,被告张进前再次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汪文明现金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2,约定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为3个月。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均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进前向原告汪文明借款的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借条》2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按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至今,被告都没有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
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90000元借款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支持被告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未归还的借款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的利息。综上所述,被告张进前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90000元,并分别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6%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进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文明借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进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文明借款90000元,并同时支付第一笔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5年11月21日起至该50000元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支付第二笔借款本金40000元从2015年12月19日起至该40000元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汪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50元,由被告张进前负担(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小芹人民陪审员 牟光泽人民陪审员 王友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1、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申请执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