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建彪与张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建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建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李海建人民陪审员陈学良人民陪审员尉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超群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