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乾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乾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罗乾花负担。审 判 员 郑和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宋 政书 记 员 邓国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