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李某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

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缪俊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梦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