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英友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附民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百三十二条、第三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英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英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郑英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承俊、王碧香支付的丧葬费27212.50元。(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 健审 判 员  王 丁人民陪审员  陈代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蔚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

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没收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

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

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