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之扎莫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三条之规

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之扎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2日止),剥

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之扎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仁 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