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集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依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