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翟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九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和平于2013年9月

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和平于2013年9月17日签订的《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Br-A161710000);二、被告翟和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76733.89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5月8日,利息为13463.38元,罚息为6380.49元,复利为2581.29元;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利];三、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翟和平抵押的蒙B×××××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翟和平承担。如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翟和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俊雅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葛 军判决书已于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