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对被告存款有保密的义务,虽然三方签订有协议,但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在法院
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对被告存款有保密的义务,虽然三方签订有协议,但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在法院执行阶段,第三人可以作为协助人配合法院执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与协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的身份情况,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客户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4G终端合约计划协议》是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一致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第三人扣划被告在第三人处设立的借记卡银行账户冻结金额的存款,这属于第三人的合同义务,与《商业银行法》第二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冲突,第三人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客户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4G终端合约计划
十九条的规定不冲突,第三人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客户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4G终端合约计划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丌永军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第三人耀州信合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是存储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对被告存款有保密的义务,没有权利扣划被告存款。《商业银行法》是特别法,特
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对被告存款有保密的义务,没有权利扣划被告存款。《商业银行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虽然三方签订有协议,但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在法院执行阶段,第三人可以作为协助人配合法院执行。第三人耀州信合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丌永军(甲方)、原告联通铜川公司(乙方)与第三人耀州信合长虹信用社(丙方)签订《客户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4G终端合约计划协议》,协议约定:二、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同意将本人在丙方所开立银行账户账号中的存款1200元作为办理“客户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4G终端合约计划协议”业务活动的保证金,同时以本协议授权丙方止付该笔存款直至本协议约定的解付条件成熟时。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必须正常履行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中国联通客户3G/4G终端合约计划业务协议》,承诺履行联想A850+终端合约,保证入网手机号码正常在网24个月,即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1月止,并自愿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96元的3G基本套餐,且终端合约期内不降低资费套餐月费使用标准。四、若甲方发生以下违约行为,同意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自身承担,并以本协议授权丙方根据乙方出具的《存款解止付扣划通知书》将违约金扣划转至乙方账户。丙方根据乙方出具的《存款解止付扣划通知书》中要求的金额直接进行划转,无须征得甲方同意。1、以下情况视同甲方违约:1、甲方连续欠费停机超过90日的;2、甲方在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中国联通客户3G/4G合约业务协议》约定的终端合约期满前因各种原因导致甲方出现的主动离网、办理过户或因违反《入网协议》而被强行销户的;3、甲方所办理的手机产品发生机、卡分离使用的情况;4、甲方在止付期内第26个月底前未交清终端合约期内欠费的行为;2、违约金标准及代扣:(1)甲方违约金=止付的保证金金额+累计欠费金额+累计欠费所产生的滞纳金;(2)违约金代扣:若发生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丙方凭乙方出具的《存款解止付扣划通知书》按上款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对甲方止付保证金全额扣划付给乙方。乙方保留对欠费金额、滞纳金追缴权利;丙方有义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助乙方对欠费进行追缴。甲方违约并全部扣划违约金后,本协议终止,手机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为被告办理了相关业务,第三人按照约定冻结了被告存款1200元。被告在合约期内未按约定交纳基本套餐费,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结清欠费及滞纳金304.52元,现被告入网的手机号码也联系不到被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客户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4G终端合约计划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与第三人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客户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4G终端合约计划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办理了联想A850+终端业务,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正常使用,构成违约。被告不到庭是放弃诉讼权利,原告请求第三人按照三方签订的协议履行扣划被告保证金的义务,符合三方的约定,应予支持。第三人抗辩其对被告存款有保密的义务,没有权利扣划被告存款的理由不符合协议约定,不能成立。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欠费和滞纳金,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第三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被告丌永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第三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被告丌永军借记卡银行账户冻结的1200元保证金扣划到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铜川正阳路支行账号。如果第三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梅代理审判员 焦志成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院印)书记员赵青娟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