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瑞娟与郝磊、赵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交通费110元,合计为2110元。二、被告郝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磊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

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珊

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