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与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百一十七条、第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条第二款、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深

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9号一楼188平方米房产交还原告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二、被告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被告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按每月人民币28665元的标准向原告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实际将前述房产交还原告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马丽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4元,由被告深圳星际创

三条规定,加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4元,由被告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被告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上诉人马丽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纠正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中关于“2015年10月15日开始,被告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开始使用涉案房产至今,向被告马丽交清了2016年7月31日之前的租金。”的事实认定,并依法认定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从未向上诉人马丽支付过租金。3、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有依法追加胡红兵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承租涉案房产后,就承包给案外人胡红兵,后胡红兵擅自将涉案房产交付给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使用,才导致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返还涉案房产。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实际能够占有、使用涉案房产的原因是胡红兵的擅自处置行为所造成的。在整个过程中,案外人胡红兵均参与其中,胡红兵更是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上诉人和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均与胡红兵存在法律关系。追加胡红兵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但一审法院未有准许上诉人的追加申请,属于程序违法。因此,一审判决依法应当予以被撤销。二、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从未举证证明其向上诉人支付过租金及其实际占用涉案房产的时间,上诉人也于一审程序中多次强调自己与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仍认定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于2015年10月15日开始使用涉案房产,甚至向马丽交清租金。显然,一审法院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一直主张其是从马丽处承租涉案房产并向马丽交付租金,但其从未提交过任何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未能举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于2015年10月15日开始使用涉案房产,甚至向马丽交清租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由于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宜由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直接向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交还涉案房产。因胡红兵是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和胡红兵共同将涉案房产交还给上诉人,再由上诉人向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交还涉案房产。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各方根据各自之间的协议约定进行支付。一审法院未有查明各方当事人和胡红兵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向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交还涉案房产显属错误,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准确,被上诉人没有异议。二、原审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三、上诉人在原审中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原审判决也没有判决其承担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提起上诉是故意拖延时间,既浪费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也损害被上诉人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尊重一审判决。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除对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向上诉人马丽交清了2016年7月31日之前的租金这一事实认定有误外,其余查明事实清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自认2015年10月15日开始占用涉案房产。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马丽交还房产、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赔偿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实际占用涉案房产的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交还房产、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马丽主张一审法院未追加胡红兵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后,被上诉人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均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即双方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均无异议,亦即本案事实无须通过追加案外人予以查明,处理结果亦与案外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案无须追加案外人胡红兵。上诉人马丽的此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实际占用涉案房产的时间,由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自认,被上诉人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亦不持异议,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关于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是否向上诉人马丽交清租金的问题,由于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在一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已向上诉人马丽交清租金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涉案房产由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实际占用,应向被上诉人深圳市边境实业有限公司交还涉案房产。综上,上诉人马丽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但未影响本案的实际处理结果,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4元,由被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4元,由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4元,由上诉人马丽负担人民币100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湖贝店、深圳星际创客网咖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人民币23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房依蒙(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