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孝洪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事罚金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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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孝洪所有的小型汽车(品牌:五菱牌)一辆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孝洪所有的小型汽车(品牌:五菱牌)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文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