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孝洪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事罚金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孝洪所有的小型汽车(品牌:五菱牌)一辆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孝洪所有的小型汽车(品牌:五菱牌)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文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