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新 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婷(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