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红俊、段巧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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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菊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