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蔡利龙在(2017)浙0783执5906号执行通知书
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蔡利龙在(2017)浙0783执590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利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蔡 伟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