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美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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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方美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方美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练丽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