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美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方美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方美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练丽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