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冷本扎西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

第三百六十一条、

百六十一条、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

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并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冷本扎西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并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于 海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明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