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天龙东乡手抓有限责任公司硷沟沿店和马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由,裁定:驳回天龙手抓硷沟沿店的起诉;之后天龙手抓硷沟沿店遂诉讼本院。原审法

四十七条的规定”为由,裁定:驳回天龙手抓硷沟沿店的起诉;之后天龙手抓硷沟沿店遂诉讼本院。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天龙手抓硷沟沿店与被告马某某所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系承包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在审理中,天龙手抓硷沟沿店称其以每月7000元承包费将面点房承包给马某某,并主张双方系承包关系。针对天龙手抓硷沟沿店的上述主张,因马某某不予认可,且天龙手抓硷沟沿店又未提供有关承包的相应证据,故本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对于天龙手抓硷沟沿店与马某某之间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审理中,作为劳动者马某某虽未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但根据天龙手抓硷沟沿店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中,已载明其向马某某支付的系“工资”;且该“工资发放记录”中的“马晓花”、“易伟”天龙手抓硷沟沿店均认可系其职工,而上述二人的工资支付形式和工资发放记录的制作均与马某某一致。综上,本院应认定天龙手抓硷沟沿店与马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马某某辩称“天龙手抓硷沟沿店向贵院起诉已超过起诉时间,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就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30日作出(2016)甘01民特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天龙手抓硷沟沿店的起诉。之后天龙手抓硷沟沿店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诉讼,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本院对马某某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

第三条、

条、第七条

第七条、

、第十条、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

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兰州天龙东乡手抓有限责任公司硷沟沿店与被告马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

规定,判决:原告兰州天龙东乡手抓有限责任公司硷沟沿店与被告马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龙手抓硷沟沿店负担。二审中,天龙手抓硷沟沿店向本院提交了该店后堂2017年2月至6月工资表,说明该店聘用的面点师马英每月工资为4700元,在2012年至2015年间,马某某的工资不可能达到7000元/月,意图证明马某某与天龙手抓硷沟沿店是承包关系。马某某质证认为:仅凭工资表无法证明马英所从事的工种,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工资存在差别也属正常,该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是承包关系。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形成于2017年,不能证明2012年至2015年间的工资发放情况,且天龙手抓硷沟沿店也未就马英所从事的具体工种进行证明,因而该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天龙手抓硷沟沿店与马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其提交的2012年至2015年马某某工资发放表中向马某某支付款项的性质明确为工资,马某某亦向该店交纳了押金,该店所登记的马某某工资发放情况与该店其他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并无二致。且二审庭审中,天龙手抓硷沟沿店当庭认可面点房的原材料由该店采购、产品也仅在该店销售,面点房的经营处于该店控制之下,马某某对于面点房的经营并无自主权,根据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天龙手抓硷沟沿店与马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判决此项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天龙手抓硷沟沿店认为该店与马某某是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除天龙手抓硷沟沿店陈述外,该店并未提交其他可以佐证双方是承包关系的客观证据。在一审中虽有该店员工张倩、张阿西也出具证词,但张倩、张阿西也并未出庭就其证词接受交叉询问,故本院对于两位证人出具的证词不予采信。天龙手抓硷沟沿店认为双方系承包关系的上诉理由因无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天龙手抓硷沟沿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兰州天龙东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兰州天龙东乡手抓有限责任公司硷沟沿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志勇审 判 员  张惠东代理审判员  李孔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