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
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吴永锁主张的误工费,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的收入情况,因其属于城镇居民,应以城镇居民每天78.39元计算,误工天数应以实际住院61天及医生建议3月内患肢禁止负重行走,共计151天计算,即:151天×78.39元/天=11836.89元,其主张过高,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营养费,因没有医生出具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余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确定吴永锁的损失如下:医疗费62465.8元、后期医疗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误工费11836.89元、护理费4781.79元、车辆修理费3115.69元、鉴定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7900.17元。关于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赵传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云F×××××号轻型货车在中财保玉溪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吴永锁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836.89元,护理费4781.79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28618.68元;交强险赔偿剩余部分按过错责任比例负担,赵传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其系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的员工,其根据公司的安排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永锁受伤,所以,赵传虎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负担,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该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因此,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庭审中,中财保玉溪市分公司提出在商业三者险赔偿时对医疗费应扣除20%的非医保药品费用,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抗辩意见,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对医药费扣除20%,除了鉴定费之外,只要不超过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和范围,应由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全部予以赔偿;中财保玉溪市分公司所提抗辩意见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中财保玉溪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吴永锁医疗费52465.8元、后期医疗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车辆修理费1115.69元,合计人民币68681.49元的50%,即:68681.68×50%=34340.75元。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赔偿吴永锁鉴定费600元的50%,即:600×50%=300元。关于争议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
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其所有的云F×××××号轻型货车受损,并开支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315元,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在法庭调查期间提出反诉,要求被反诉人吴永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反诉人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的反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反诉人吴永锁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反诉人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修理费2000元,剩余1315元,因吴永锁负事故同等责任,应赔偿657.5元(即:1315×50%=657.5元),共赔偿人民币265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
第六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六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
第十六条、
高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第十九条、
条、第二十三
第二十条、
条,最高人民
第二十一条、
法院《关于审理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
《关于适用〈中
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摩托车修理费等费用人民币28618.68元;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摩托车修理费等费用人民币34340.75元;上述一、二项共计人民币62959.43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三、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鉴定费人民币300元;四、由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657.5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负担615元,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负担615元;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负担13元,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负担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沈长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宜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