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书
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川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