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少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金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少华所有的皖N××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金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少华所有的皖N×××××车辆的车辆挂户关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唐少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伟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