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金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少华所有的皖N××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金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少华所有的皖N×××××车辆的车辆挂户关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唐少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伟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