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
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洪清撤回起诉;三、准许绵阳绵州美家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王洪清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绵阳绵州美家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王洪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兴旺审判员 田 苑审判员 赵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