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学营、许素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法利现金9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学营、许素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法利现金99000元。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江学营、许素梅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嵬审 判 员 冯芝娟人民陪审员 秦 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