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笃武、刘石桃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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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条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笃武、刘石桃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
百条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笃武、刘石桃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