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楚喜、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楚喜的起诉。李楚喜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

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楚喜的起诉。李楚喜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1308号行政裁定认为,李楚喜于2015年11月30日起诉,请求确认1992年11月21日核发的两份房屋共有证无效,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李楚喜申请再审称:1992年11月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李楚喜申请再审称:1992年11月21日颁发两份房屋共有证所依据的楼地缴款单及证明是非法的,因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应自始无效。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应当认定为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潮南区政府答辩称:李楚喜起诉超过20年最长起诉期限。1986年李秋松、李秋明兄弟共有房屋在情理之中,而在李秋松健在,时年9岁的李楚喜与其叔叔李秋明共分财产不合常理,本案可能存在滥用诉权甚至虚假诉讼的情形。请求驳回李楚喜的再审申请。潮南区国土局答辩称:李楚喜与颁发两份房屋共有证行为无利害关系,没有原告资格。其起诉亦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主张本案属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李楚喜的再审申请。李秋松答辩称:案涉房屋厝地系李秋松之父李林城缴款取得,因李秋松生意亏损,直接分给李秋松四弟李秋明与李秋松长子李楚喜,由李秋明建成房屋。李楚喜与李楚元各自独立后,李楚喜向李秋明支付建房款。该权证的申领,系李秋松之二弟李秋坚擅自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李秋松与李秋明均不知情,该房产应当属于李秋松之子李楚喜所有。确认该发证行为无效,可消除李楚喜与李楚元的产权纠纷。请求支持李楚喜的再审申请。李秋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

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

定,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即在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当事人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人民法院首先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起诉期限至2015年5月1日是否届满进行审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立案受理。本案中,原潮阳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11月21日作出被诉两份房屋共有证登记行为,李楚喜作为李秋松之子、李秋明之侄,于2015年11月30日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20年最长起诉期限。一、二审以此为由裁定驳回李楚喜的起诉,并无不当。李楚喜主张本

20年最长起诉期限。一、二审以此为由裁定驳回李楚喜的起诉,并无不当。李楚喜主张本案系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但是,无论是根据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无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规定,其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六

第二十六条第一、六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原潮阳县人民政府颁发两份房屋共有证的行为,应当以继续行使原潮阳县人民政府颁发房产证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一、二审将潮南区政府和潮南区国土局列为共同被告不妥,本院予以指正。综上,李楚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

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楚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修江审判员  张颖新审判员  熊俊

如下:驳回李楚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修江审判员  张颖新审判员  熊俊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清玲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

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

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

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2015年5月1日前起诉

第二十六条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20

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