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忠谷与上海瀚石艺术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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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0466号民事判决;二、上海瀚石艺术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严忠谷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严忠谷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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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瀚石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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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