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
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兆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 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