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长 陈渭强审判员 李淑萍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小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