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国宝、王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智峰借款本金40000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国宝、王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智峰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从2014年4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缓交6000元),由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缓交6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安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伊文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