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明与王举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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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3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3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