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
第一条、
条、第六条
第六条、
、第七条规
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
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菅新涛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彩云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