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18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18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川、汪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何川、汪婷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