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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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
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晓明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胡铁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君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