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2961号原告董某,男,汉族,1959年6月26日出生,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朋,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井春峰,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女,仡佬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彩红,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彩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原来有丈夫,因盗窃入狱而与原告相识,结婚时带有一个三岁小姑娘,后其前夫出狱,被告又回到前夫身边,故而离婚,过了一段时间,被告又回来了,要求复婚,所以二人又继续结合至今。原告为了家庭的需要,不得不长期外出打工挣钱维持家庭生活及抚养被告女儿,但被告长期以来只把原告这里当个落脚点,其实与原告毫无感情。原告外出期间,被告也长期外出,与婚外异性长时间不正当交往,被告曾口头告诉原告,他与原告毫无感情,声称离不开外边的那个男人。现不光二人没有感情,从小养到大的女儿也几乎没有联系。本来原、被告的结合也不是因为感情好而结合,婚后也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是被告对不起原告,所以原告要求离婚,望予准许。被告答辩称:1、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首先,双方有坚实的感情基础,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答辩人来到原告家,经过充分的了解,双方领证登记结婚。结婚时董某就四十岁了,他们兄弟五个只有老二做了上门女婿、老四结婚了,其他人都没成家。因为董某的特殊家庭,答辩人邹某结婚进门后给这个家带来了从未有过的生气和希望。其次,双方婚后感情也非常好,婚后董某对邹某的女儿视为己出百般疼爱,觉得答辩人不远千里能嫁给自己也非常不易,一定好好照顾他们母女。答辩人也是一门心思想争强赌气的把日子过好,于是等孩子大一点了也去干活,所以前几年两人也盖起了新房。再次,离婚的原因是董某和答辩人之间有误会。去年答辩人因病先后三次住院做手术,出院后身体十分虚弱需要调养继续治疗,在加上年迈的母亲很想念她,于是出院后就回了贵州老家。在老家贵阳接着住院治病,期间母亲去世,今年八月份回来的。回来后就接到了离婚传票。最后,从认识到现在双方苦过累过,日子也好了,不会因为误会就离婚的。2、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因前夫入狱而离婚不假,但并不是向原告所述那样。前夫出狱后总以看孩子为由威胁答辩人,说如果不离婚就弄死董某,怕出了人命为了董某的安全双方说好先离婚,和前夫处理好后再复婚。答辩人根本没有和婚外异性长时间不正当交往这回事,只是董某要达到离婚目的的理由。综上所述
,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也很好,董某提出离婚使我们之
,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也很好,董某提出离婚使我们之间有误会,俗话说得好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我们一起生活了二十年,怎么可能没有感情,所以恳请法官恩泽一面判决不准离婚,给我们时间让我们好好沟通我们一定会和好如初的。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结婚证;2、光盘一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材料如下:1、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诊断证明书三份;2、宅基地登记表复印件一份;3、照片七张;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4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的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所载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2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原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庭审,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原告于2017年7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已结婚十余年,夫妻感情基础深厚且被告也不同意离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一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