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关于漯河市政府对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姚庄村一组、二
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关于漯河市政府对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姚庄村一组、二组涉案土地征地行为是否合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条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
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案中,漯河市政府及其所属土地行政部门国土资源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征收涉案土地。本案所涉对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姚庄村的土地征收行为,依法履行了拟征地公告、地籍调查、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土地勘测、听证公告、文件报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等相关手续和程序,���地及附属物补偿款已足额拨付至涉案村委会。上诉人所在村涉及征地村民148户,已有133户领取了征地及附属物补偿款,李继春等13人未领取。因此,漯河市政府对本案所涉黑龙潭乡姚庄村的土地征收行为合法、有效。关于上诉人诉称的“被告在没有任何批文,没有履行任何征地程序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开始违法征地,原审法院认为,在2015年11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以前,漯河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所从事的拟征地公告、地籍调查、土地勘测、听证、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文件报批等行为是拟征地行为,是为后期征地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予支持。综上,漯河市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李继春等13人关于请求判令被告征收黑龙潭乡姚庄村土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李继春等1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漯河市政府先征地,后取得批文,属于违法征地,且漯河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漯河市政府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姚现合已经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李兰香、姚殿青、杨盘、姚帅民、姚嘉慧,其中,姚现合的配偶李兰香继续本案的诉讼,其他四名继承人放弃参与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李继春等13人系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姚庄村村民,对涉案土地具有使用权,与被征收的土地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漯河市政府及其所属土地行政部门国土资源局为涉案土地的征收所进行的拟征地公告、地籍调查、土地勘测、听证、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文件报批等行为是为土地征收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涉案土地最终被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豫政土【2015】1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漯河市201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所征收,李继春等13人诉称漯河市政府在没有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实施土地征收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继春等13人的上诉,维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继春等13人的上诉,维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行初56号行政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继春等13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范明典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