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
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原告要求被告二赔偿1000元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分单购买分单索赔的行为,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虽有取巧之嫌,但归根结底是建立在被告所出售商品存在瑕疵的基础之上,故被告认为原告此举与立法精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分支机构,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先由其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一承担。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钱某货款人民币6.9元。二、被告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钱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三、被告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喻潇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婧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