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钟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1、确认湘松公司与钟浩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9月12日解除;2、湘松公司

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1、确认湘松公司与钟浩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9月12日解除;2、湘松公司无须向钟浩支付经济补偿27782.04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钟浩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论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湘松公司是否应向钟浩支付经济补偿。经审查,2016年7月初至2016年9月12日,钟浩没有为湘松公司提供劳动,一直处于脱岗状态,期间,该公司多次与其沟通,要求其到公司相关部门接受工作安排。钟浩虽签字表示同意,但就是不到岗。后又明确表示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湘松公司有权与钟浩解除合同并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钟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钟浩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祖湖审判员  王红兰审判员  黄红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林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