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条、
二百六十三条、第二
第二十三条、
十三条、第六十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永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永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晓飞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