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刘君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君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君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8012.32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8月1日共计利息32218.47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28012.3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6400.62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2元,由被告刘君雅负担。如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2元,由被告刘君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柱人民陪审员 蔡 红人民陪审员 吴如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茜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