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蕾与北京太阳城度假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十条、

十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九十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

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太阳城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蕾会员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太阳城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蕾会员卡余额八千一百七十九元。二、北京太阳城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蕾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实际退还会员卡余额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八千一百七十九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王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太阳城度假村有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太阳城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忠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