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红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六条的规

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红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

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红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赖苏平审判员  涂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