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魏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欢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