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
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7日晚上,经与黄某甲联系好交易价值人民币80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被告人黄某某先到云浮市云城区高峰马排二巷向“三弟”(另案处理)取得毒品氯胺酮五小包,再将五小包毒品氯胺酮带到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榕树头文笔豪庭附近公路边,收取黄某甲毒资800元后,将五小包重约1.15克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黄某甲。2、2017年2月28日晚上,经与黄某甲联系好交易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被告人黄某某先到云浮市云城区高峰马排二巷向“三弟”(另案处理)取得毒品氯胺酮三小包,再将三小包毒品氯胺酮带到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榕树头强力凉茶店门前,收取黄某甲毒资500元后,将三小包重约0.72克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黄某甲。3、2017年3月2日23时许,黄某甲致电及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被告人黄某某答应请求后,随即又到云浮市云城区高峰马排二巷向“三弟”(另案处理)取得毒品氯胺酮三小包,后将三小包毒品氯胺酮带到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华山网吧楼下与黄某甲进行交易,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经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黄某甲毒资人民币500元。当二人到达约定交易地点并完成交易后即被民警抓获,并从黄某甲处搜获分别净重0.27克、0.26克、0.19克的白色晶体颗粒状物品三小包,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银白色苹果牌6S手机1台。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搜获的白色晶体颗粒状物品均检出毒品氯胺酮(Ketamine)成分。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清单,照片、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吸毒前科资料。5、现场勘查笔录和图照,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和照片。6、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7、提取笔录、微信聊天交易记录及通话截图,执法记录仪执法视频截图及审讯视频光碟。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多次向他人予以贩卖,共重2.59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贩卖毒品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规
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二、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银白色苹果牌6S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已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志梅人民陪审员 严水莲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翁伟冰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