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俞士法、浙江龙鼎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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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和《

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士法归还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士法归还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9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但以年利率24%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龙鼎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7元,由原告杭州市高新区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7元,由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俞士法、浙江龙鼎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幸佳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汤赛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