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9元
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9元退回原告。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辽宁新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据其提交的产品订货合同、产品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位于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杨士岗村的“世外桃源小区”供应电梯及进行安装服务,并提供检验报告、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其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设备合同欠款、安装合同欠款及违约金、利息。被上诉人陈述其公司副总经理以李付在铁岭项目中用被上诉人的商品房作为抵押向个人借贷为由向铁岭市公安局举报,铁岭市公安局以李付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立案侦查。该经济犯罪嫌疑案件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审理,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617号民
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61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杰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鞠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白欣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