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
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在裁
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常丽博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