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9959.78元及违约金6000元;二、被告陈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元,由被告陈崟承担。
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元,由被告陈崟承担。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陈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倪晓花人民陪审员 潘 建人民陪审员 由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营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