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四妹与被告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四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四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四妹负担。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娅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