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四妹与被告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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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四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四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四妹负担。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娅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