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智勇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合计54525.5
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智勇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合计54525.5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以43869.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53399.54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盛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凡成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